聚力文化股民二审胜诉 索赔时效只剩三个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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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冯某诉浙江聚力文化(维权)发展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002247,证券简称:聚力文化)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新进展,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 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三个多月,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。(厉健律师专栏)

  案情回溯,2021年8月2日,聚力文化发布关于《收到<行政处罚决定书>的公告》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和印花税损失。

  2024年4月24日,聚力文化发布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》,公司前期已收到杭州中院《民事判决书》,一审判决如下:聚力文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共计128,168.6元;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%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;薄彬、胡皓、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%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;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.5%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;驳回冯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。部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,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。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院《民事判决书》,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  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25日期间买入聚力文化股票,并在2019年4月25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以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聚力文化维权入口)

 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)、联系方式。

  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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